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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人社[2017]182号: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
      

焦人社〔201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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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

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1

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

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分级诊疗制度,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便群众就医,积极探索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让医改红利更多惠及群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医改〔2016〕263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6〕79号)要求,结合我市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情况,建立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患者自选、政策引导,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我市本着分期分批、分步实施、由点及面,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首批选定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单位。首批试点范围为8家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是解放区民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焦南平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医院、山阳区太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阳区百间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益康老年护理院、中站区冯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村脑病医院。签约患者从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试点开始。各县(市)区可以选择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试点。

试点工作完成后,在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实施。通过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不断提升我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模式,有效降低医疗成本,增加健康产出。

二、服务措施

1.签约医生服务制。凡我市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患者(传染病、精神分裂症、肿瘤放化疗以及其他急重症患者除外),均在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签约医生服务制,签约医疗机构由患者自选。签约医疗机构需专门指定3至5名全科医生负责提供服务,签约医生对慢性病患者实行一对一全程健康服务管理。签约医生根据签约患者健康状况,定期对患者进行一对一疾病治疗、免费检查化验、健康体检、健康咨询、膳食指导等,对重症患者开展专家预约上门送医送药,不定期聘请知名健康管理专家举行健康讲座,提高慢性病患者健康素养,有效降低慢性病群体住院率。

2.医疗联合体专家坐诊制。基层医疗机构要和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确保上级医院资深专家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指导签约患者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合理施治,并开设慢性病专家预约咨询服务热线,服务好慢性病患者,保证每个慢性病患者每年接受上级医院专家诊疗1至2次,并在慢性病就医卡上做好专家诊疗记录。门诊日志做好慢性病患者就诊登记。

3.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患者提供优先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签约患者开设绿色通道。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逐级转诊规定,由签约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方可转诊,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做好住院转院登记。遇急诊患者,可先住院后登记。康复期患者要及时转至基层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4.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初审制。基层医疗机构指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负责门诊重症慢性病日常申报初审工作。需要参加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人员,持《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认定表》、就诊病历等相关资料,报基层医疗机构初审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再定期组织专家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复审和鉴定。

三、费用支付

凡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药品费用和签约服务费实行按人头总额预算付费方式。药品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控制,按季度拨付。预算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统筹支付150元,由各医疗机构结合病人病情调剂使用。签约人数以年初人数为准,年度中间不做增减调整。以后每年根据签约人数、病种类别等另行测算商定定额标准。签约患者外购药费用纳入药品总额预算费用结算。门诊重症慢性病签约服务费(含检查、化验、诊疗、健康指导、慢性病综合检查等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签约人头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按季度支付。签约患者因同种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统筹费用从签约服务费中扣减。签约患者外出检查、化验费用纳入签约服务费结算。年度内签约患者对基层医疗机构满意度低于90%的,按10%比例扣减签约服务费。

非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执行原费用结算办法。

四、待遇范围

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支付范围按照焦人社〔2017〕181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度,经广泛征求医学专家意见,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可适当增加病种,适时调整门诊重症慢性病用药、检查和治疗范围,以及费用支付标准,并及时报行政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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