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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人员,但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当地劳动保障或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根据焦政办【2011】100号和焦人社【2012】58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焦政办[2011]10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帐比例统一按在职人员45岁下3.1%、45岁以上3.5%划拔、退休人员按3.7%的比例划拔)。
具体缴费方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所属代理机构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属代理机构填写《焦作市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携带身份证、失业证、医保手册(或二寸彩色医保照片1张)、《焦作市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到医保中心基础管理科办理续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休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30年,女职工不低于25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l0年。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对其中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12年7月1日后改为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还应按焦政〔2000〕24号文件规定向个人帐户按月划入资金。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已确定的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属代理机构填写《焦作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根据转移的方向按照相应的办事指南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选定后,一般不应再作变更。如原来选择按月平均工资4.2%(2012年7月改为4.9%)的比例缴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一段时间后,本人重新申请按月平均工资8.0%(2012年7月1日改为9%)比例缴费,则须按申请时应缴费金额补足以前按8.0%(2012年7月1日改为9%)比例少缴的部分;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不得变更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