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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须知
    申报材料
    申报地点及时间
    缴费
    注意事项
     

1、具有焦作市学籍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
2、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登记缴费。
3、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20(基本医疗10元、大额补助保险10元)元。
4、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个人不缴费,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5、政府补助标准以国家规定补助标准为准。
6、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学生参保(新参保和续费)人员信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登记缴费录入,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窗口进行审核,低保、重残(一、二级)人员的审核以民政局、残联当年名单相对照为准。

1、 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 学生参保(新参保和续费)人员信息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登记缴费录入,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保中心窗口进行审核。
1、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阶段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数额为每人每年20(基本医疗10元、大额补助保险10元)元。
2、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个人不缴费,其居民医保费按前款相应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学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 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 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5、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