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场景式服务-->工伤保险-->费率征缴
 
      费率征缴
     
  1、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